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指引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193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2284号)的要求,推进本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了准确把握项目所在区域雷电活动规律,指导防雷设计,减少或避免项目建成后遭受雷击而引发雷电灾害,同时指导建筑过程中防雷安全工作,本公司承担本项目的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针对特定的区域,依据雷电发生频率、强度、时空分布特征以及国家有关防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对该区域内雷电可能造成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致灾影响做出的整体性、区域化评估。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结果,为该区域的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方案制定等提供科学依据。
项目联系人:梁经理13826230982。
1、 主管部门
气象部门
2、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
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4.《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5.《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6.《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
3、 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指引》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1931号)。
4、 技术标准
1.《雷电防护第1部分:总则》(GB/T 21714.1-2015);
2.《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GB/T 21714.2-2015);
3.《雷电防护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 21714.3-2015);
4.《雷电防护第4部分: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 21714.4-2015);
5.《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GB/T 27921-2011);
6.《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GB/T 24353-2009);
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8.《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
9.《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第1部分:常规测量》(GB/T 17949.1-2000);
10.《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 36742-2018);
11.《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QX/T 85-2018);
12.《雷电灾害风险区划技术指南》(QX/T405-2017);
13.《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规范》(QX/T 245-2014);
14.《气象灾害防御 第1部分:风险区划》(DB44/T 2139.1-2018);
15.《气象灾害防御 第2部分:重点单位管理》DB44/T 2139.2-2018);
16.《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规范》(QXT 314—2016 )。
5、 开展评估时间
各县(市、区)在启动特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时,应同步安排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启动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立项和前期准备工作,待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批准后即安排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正式启动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若评估区域内出现重大规划调整,应重新进行评估。
6、 评估成果时效期
5年
7、 评估机构资质要求
评估机构应为具备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能力和经验的专业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评估报告质量控制管理机制;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气象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以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编制人从事气象相关评估工作的经历。
(四)有独立完成项目或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业绩,具有独立完成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能力,并对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报告质量和评估结论负责。
8、 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符合《广东省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要求》(附件2)的相关要求。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说明;
(二)区域内规划和建设项目概况;
(三)现场勘测及资料收集(含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探测环境和探测数据有效性进行说明)
(四)区域大气雷电环境分析;
(五)区域及周边历史雷电灾害情况分析;
(六)区域雷电灾害风险综合评估;
(七)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八)结论。
9、 例外清单(须依法依规实行单独评估的项目)
一、重点工程
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的重大投资项目。
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项目
因雷击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项目,或者遭受雷击后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场所等工程项目。
1、一级/二级石油库;
2、一级/二级石油天然气站场;
3、大型、特大型石油化工企业;
4、中型、大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中型、大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品计算药量总量大于5000kg的烟花爆竹仓库,大型、特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仓库,以及类似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
三、大型建设工程
(一)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1、高速公路工程:
2、城市地铁、轻轨:
3、客(货)运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2中 Ⅲ级);
(二)铁路工程
1、时速200KM客货共线;
2、Ⅰ级铁路;
3、客、货运专线;
4、独立特大桥;
5、独立隧道。
(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1Ⅱ、Ⅲ级)
(三)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1、主跨≥250m拱桥,单跨≥250m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400m斜拉桥,≥800m悬索桥;
2、连拱隧道、水底隧道、长度≥3000 m的隧道工程:
3、城市互通式立交桥。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3中Ⅲ级)
(四)民航机场工程
4E及以上场道、空中交通管制及助航灯光工程(大型综合工程含配套措施)(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5中Ⅲ级)
(五)水运工程
1、沿海港口、航道工程:码头≥10000t级,航道≥30000 t级;
2、油、气等危险品码头工程≥1000t级;
3、内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筑工程:码头、航道整治≥1000t级,船闸≥500t级,升船机≥300t级;
4、航运(电)枢纽工程;
5、修造船厂水工工程:船坞、舾装码头≥10000t级,船台、滑道船体重量≥5000t;
6、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水运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4中Ⅲ级)
(六)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1、单机容量600MW以上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新能源发电工程(可再生能源、风电、太阳能发电、潮汐等);
2、换流站工程,电压等级≥500KV送电、变电工程;
3、核能工程;
4、最大坝高≥ 100 m 或库容≥1亿m3的水库水电工程;
5、总装机容量≥1000MW的水库水电工程;
6、单洞长度≥ 4km 的水工隧洞;
7、工程位于国家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内,或毗邻国家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有特殊的环保要求。
(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1中Ⅲ级)
(七)市政公用工程
1、城市高压燃气管网(站),≥l000m3液化气贮罐场(站):
2、垃圾焚烧工程;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2中Ⅲ级)
(八)冶炼工程
1、火炸药及火工品工程,弹箭引信工程;
2、航空主机厂,航天产品总装厂工程;
3、核燃料元/组件、铀浓缩、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
4、有色、钢铁冶炼(含连铸)工程,轧钢工程。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3.2-1中Ⅲ级)
(九)石油化工工程
1、海上油气田工程;
2、长输管道的穿跨越工程;
3、500万吨/年以上的常减压蒸馏及二次加工装置,芳烃抽提、芳烃(PX),乙烯、精对苯二甲酸等单体原料,合成材料,LPG、LNG低温储存运输设施工程;
4、合成氨、制酸、制碱、复合肥、火化工、煤化工工程;
5、核化工、放射性药品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4.2-1中Ⅲ级)
(十)高耸建筑工程
1、高度≥l20m的高耸构筑物。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1中Ⅲ级)
(十一)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1、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中波单机功率P≥10KW,塔高≥200m)工程;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3中Ⅲ级)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
10、 成果评审、审查(批)
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属地地级以上市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视情况派员到场监督。专家评审会应当场出具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进入成果审查阶段;评审不通过的,评审机构应根据专家意见重新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完成后,重新提交特定区域管理机构评审。评审专家从省级气象安全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总人数原则上应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
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于专家评审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专家评审的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属地地级以上市气象主管机构征求意见。
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审查通过的,可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汇总整理并在适用范围内公开评估成果。审查不通过的应根据审查意见重新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