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指引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193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2284号)的要求,推进本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气候因素是影响区域性开发、规划和建设的重要因素,区域性开发引起的下垫面变化、建筑群的布局差异等,都会对该区域的气象要素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改变区域局地小气候。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目的是为制定合理的区域规划方案提供科学依据,对该区域内气候灾害可能造成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致灾影响做出的整体性、区域化论证。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结果,为该区域的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将论证结论应用至区域开发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落地等提供科学依据。
项目联系人:梁经理13826230982。
1、 主管部门
气象部门
2、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
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
4.《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5.《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6.《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
3、 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
4、 技术标准
1.《地面气象观测规范总则》(GB/T35221-2017);
2.《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自动观测》(GB/T35237-2017);
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4.《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2006);
5.《(2016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8.《太阳能资源等级总辐射》(GB/T31155-2014);
9.《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36742-2018);
10.《电力工程气象勘测技术规范》(DL/T5158-2012);
11.《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D101-11);
12.《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JTG/T3360-01-2018);
13.《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QX/T85-2018);
14.《太阳能资源评估方法》(QX/T89-2018);
15.《地面气象观测资料质量控制》(QX/T118-2010);
16.《城市总体规划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QX/T242-2014);
17.《雷电灾害风险区划技术指南》(QX/T405-2017);
18.《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报告编制》(QX/T423-2018);
19.《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资料收集》(QX/T426-2018);
20.《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抗风参数计算》(QX/T436-2018);
21.《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城市通风廊道》(QX/T437-2018);
22.《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现场观测》(QX/T449-2018);
23.《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提供规范》(QX/T452-2018);
24.《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使用规范》(QX/T453-2018);
25.《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气象观测资料加工处理》(QX/T457-2018);
26.《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总则》(QX/T469-2018);
27.《城市暴雨强度公式编制和设计暴雨雨型确定技术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气象局2014年4月);
28.《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
29.《气象灾害防御第1部分:风险区划》(DB44/T2139.1-2018);
30.《气象灾害防御第2部分:重点单位管理》(DB44/T2139.2-2018);
31.《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规范》( QXT 314—2016 )。
5、 开展评估时间
各县(市、区)在启动特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时,应同步安排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启动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立项和前期准备工作,待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批准后即安排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正式启动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若评估区域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改变以及出现重大规划调整的,应重新进行评估。
6、 评估成果时效期
10年
7、 评估机构资质要求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气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8、 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符合《广东省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导则》的相关技术要求,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资料收集及处理方法
(四)区域气候背景分析
(五)高影响天气分析
(六)工程气象参数计算
(七)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与建议
(八)结论。
9、 例外清单(须依法依规实行单独评估的项目)
一、省级及以上政府核准的交通、水利、能源、化工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
二、高耸建筑物:≥300米
三、垃圾焚烧发电工程
四、核工业、放射性药品工程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进行气候分析和论证的项目。
10、 成果评审、审查(批)
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属地地级以上市气象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视情况派员到场监督;从省气象安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应超过专家总数的1/2以上;专家评审会应当场出具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进入成果审查阶段;评审不通过的,评审机构应根据专家意见重新编制报告,报告完成后,重新提交特定区域管理机构组织评审。
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于专家评审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专家评审的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属地地级以上市气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审查通过的,可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汇总整理并在适用范围内公开评估成果。审查不通过的应根据审查意见重新开展相关工作。